备受关注的“e租宝”案[1]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配图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该案中,行为人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 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这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影响。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一中院一审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证券公司采用保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彭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证券公司以开展所谓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名义,采用保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沪高刑终字第160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开始多样化。本案中,行为人以超低价向公众推销产品,以不可能通过经营实现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预售”产品、吸纳巨额“货款”,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宿中刑二终字第0042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总第5辑》2009年第5辑
3.为非法吸收借款,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收取资金、开具收据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王某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在公共场所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众派发传单、宣传其产品及企业,吸引群众借款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采用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收取资金、开具收据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1年1月20日
4.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较高月息,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世林、王开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较高月息,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造成较大数额无法偿还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 2008年12月26日
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请会”“应会”形式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吕文明、陈雪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2年11月28日
6.借用经营网络广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借用经营网络广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该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2年11月28日
7.采用以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虚构的养老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法吸收老年人投资款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张朝、罗鹏、徐金集资诈骗,李彦君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玉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受雇期间,采用以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虚假的养老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法吸收老年人投资款,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3年10月22日
8.向社会宣传进行某专项投资可得到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崔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宣传进行某专项投资可以得到高额回报,虽然其中采取了签订合同的方式,但是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款项的故意,且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无挥霍或逃匿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案例来源:《刑事疑难案例研析》,张笑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9.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案例要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40期》2008年第6期
10.以承诺保底、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承诺保底、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性质上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这种方式本身就违背了金融法规的相应规定,用这种方式吸收存款与吸收存款还本付息的基本性质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用这种未明确以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属于变相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宁刑初字第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
11.以牟利为目的,用高额返利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苑维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以投资保健品可获高额返利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刑初字第1249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1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12.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以优惠购房为诱饵变相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肖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为了吸收资金,摆脱所处的困境,以优惠购房为诱饵,变相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而且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版
13.以借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炳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获取更多的利润,保障资金流转,凭借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好口碑,采取以高利贷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以倒卖黄金,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借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吉林法院网 20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