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思想混乱、道德失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还处在发展阶段,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种种弊端。本文拟对就对中国目前的执法为民思想与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形成之间的关系作初步的分析,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理念,以期在刑事执法活动贯彻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执法为民思想。
[关键词] 执法为民 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 法律文化 司法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从清末的“修订法律馆”奉诏参酌西洋各国法典,会通中外,大刀阔斧删修旧律,订立新法,以图国家变法自强的一百多年以来,以保障人权为内核的中国法制的近现代化,自1993年起完成152项法律的制定,基本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框架到将“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取得了使任何极端偏激的人都不能否认的成就,中国正在向着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虽然距离还很远,但是毕竟已经在路上。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法制百年实际就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百年,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变。既要看到巨大的成就,也要看到距法治国家的目标还很远。西方有一二百年的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我们也就二十年。”
在这一过程中,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执法人员形成现代司法理念,对中国的法治历程是非常基本和重要的。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同时,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其意义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准备不足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第三,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不健全,思想混乱、道德失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还处在发展阶段,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再加上中国在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下,重义务,轻权利,轻民重官,对形成现代司法理念造成了各种障碍。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使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事具体的法律工作时,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和破坏,无法形成个人司法理念,因而难以作到真正的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很难树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工具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司法领域存在种种弊端。比如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收集到充分、足够的证据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二、执法为民的法理分析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六大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根据这一要求,必须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刑事执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同时,这一思想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法律文化,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执法为民思想蕴涵极为丰富的法理内涵,决不是一句政治口号,确实对形成现代司法理念有现实和实践的意义。
首先,保障人权这一现代法治观念是执法为民的理论基础。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近现代的法治发展,就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从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到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到,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应仅把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更不能把他人当作为纯自然的掠夺的客体。人应当互相尊重,尊重对方是人;人应当相互尽义务,这就是人权观念。 就人权的本义而言,是指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必须享有的权利。它应当是排除了任何种族、民族、阶级、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等差别,而一视同仁的,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追求的“解放全人类”的理想,也就是超脱了任何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彻底地否定人权的阶级狭隘性,主张普遍的人权。一般认为,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包括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三个层次。执法为民这个民指的就是人,为民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其本质就是保障人权。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类社会的一切理应都为了人、以人为本,保障和发展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权,所以人权保障理所当然成为一切民主法治国家的目的。
其次,执法为民体现了宪政文明。所谓宪政就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民主政治。现代政治文明无不是实行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又无不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即均为宪政,故现代政治文明就是宪政文明。 作为宪政文明,现代政治文明都主张“人民主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再主张国家权力属于某一个人或少数人。政府的权利是人民委托给政府行使的,这是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最大区别。世界各国在实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人民主权的原则,而且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等以保证一切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进而真正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正是体现了这一观念,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执法是为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法律最后的保护者。如果执法不是为民的,人民可以罢免和更换无视委托关系的立法机关。[1][1]
最后,执法为民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观念。执法为民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执法为民与依法治国有密切的联系。首先,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离不开依法治国。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使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其中包括党的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而法治所追求的最主要的就是权利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利益,正是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三、刑事执法活动中如何实践执法为民
首先,刑事执法活动贯彻执法为民的思想,实际上就是要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执法为民思想。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刑事执法人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执法。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执法者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执法者独立、公正地行使执法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执法者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执法者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执法者的个人理念:包括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目前,刑事执法活动中要树立的执法为民思想即是执法者的良心的根本体现。其中,又以道德素养的提高和培养为最根本。道德乃是一个关系到某些规范性模式的价值侧重概念,因为这些模式的目的就在于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扬善驱恶。在道德命令同个人对自我的态度的关系上,道德命令被定义为号召,亦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从而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内心的满足。[2][2]比如,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是重要的。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呢?当然是公正。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正如黄松有说:“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法院法官在执法为民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刑事执法活动中坚持公正就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最基本的方式。
其次,刑事执法人员要有一种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意识。刑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并不创造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但人的活动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执法者心中有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敬,具体的执行活动也会有不同的结果。比如,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不仅要经本人同意,而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而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便可利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这样,律师调查取证在手段和方式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出现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想作证就作证,不同意作证就不作证的怪现象。这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可能历经千辛万苦,克服重重困难去收集、调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若这些证据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不符,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保护证人,谁还敢为辩护方作证,律师自身的权利也难以保障,收集证据何其难也。但如果执法人员有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敬畏,在现行立法存在不足时,也可以让被追究犯罪的人最大程度地接受公正的审判。如果没有这种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意识,即使法律的规定已很完善,执法人员也可以找到种种理由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尽管不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权利”,但对于一个被追究犯罪的人来说,却是一项重中之重的权利!
最后,要注意在刑事执法活动保持中立。执法的中立性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一方,而支持另一方,仅仅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以及审判活动本身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进行裁判。在执法者上只有法律。但是,执法为民的“便民、利民、为民”则要求执法者深入群众主动了解,这就容易造成执法者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可能出现人为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公正权威形象会受到质疑,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回大打折扣。 因此,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实践执法为民思想,要在严格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实行。
四、结语
执法为民思想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而法律文化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著名的批判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昂格尔认,中国未能走上西方法治现代法治之路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缺乏形成现代法治之路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等。这实质上便是一个文化问题,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清末修律时,考察过西洋宪政的清政府重臣端方就说:“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国立宪之制度可以取而用之者,实为不多。”文化是制度的根基。先进的制度必然建立在先进的文化之上。由于我们根深蒂固的本土文化情结,使得我们在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时,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的移植。
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缺失,致使我们在建构中国法制的过程充满艰辛。执法为民思想的提出,对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土法律文化是有益的尝试,也是有现实的意义。只有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才能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才能形成现代的司法理念,执行好这样的制度。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因此,执法为民决不是一句口号和空话,它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到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执法人员形成现代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更好的执行法律,也是极为重要的。
坚持执法为民,关注民生,是刑事执法活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根据这一要求,必须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执法活动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决定的因素、最根本的力量。古人云:民为本,本固邦宁;民为水,至柔至刚,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总书记郑重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通过刑事执法活动人民群众通过刑事执法活动,不但能切身感受到社会义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执法为民、关注民生,是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选择。